广东羚光: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羚光资讯
2019-04-22 17: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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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2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0810,证券简称:广东羚光,以下简称“广东羚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生律师、云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广东羚光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19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广东金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广东羚光董事会已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 (http://www.neeq.com.cn/)上 发 布了《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羚光董事长丁美蓉女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广东羚光《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羚光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57,740,870股,占广东羚光股份总额的73.3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19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三)广东羚光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广东羚光《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57,740,87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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