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大厦五层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0551)65609815 传真(Fax): (0551)6560805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致: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的委托,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岀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前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基于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本次收购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被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文件;且上述材料或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过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审查, 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本所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安德利、上 指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被收购人、亚锦科技、 指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公司、挂牌公司
南孚电池 指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宁波亚丰、交易对方 指 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荣新 指 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荣耀 指 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过与宁波亚丰签署《宁波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
亚锦科技 51%的表决权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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