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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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30 在公司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任汉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74,422,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422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1%。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4,426,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267%。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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