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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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9: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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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在上海市新金桥路 196
号 7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艺嘉律师、刘芷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比例数字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8 日和 2020 年 4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
//www.neeq.com.cn)公告,该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
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三)在上海市新金桥
路 196 号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久振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 15 时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 15 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下
称“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进行了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
人)共有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594,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2.8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
理人)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5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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