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晓股份:关于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晓股份资讯
2022-04-22 20: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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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2


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伟、林晓峰(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对该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0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作出的。

2、2022年4月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

3、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4、2022年04月21日上午9: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均为2022年4月18日下午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146.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一)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二)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三)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四)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五)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该议案内容已披露于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的《2021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2-003)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2-004)。

(六)审议《关于授权总经理在 2022 年度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该报告内容已披露于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七)审议《董事任免议案》议案

该议案内容已披露于登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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