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4
公告编号:2023-011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华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收到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2023)浙 0182 民初 53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臻都置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1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承都置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泰都置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承接了绿都建德窑上项目建筑设计工作。原告与绿都集团公司员工张道
伟经多次沟通后,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确定了《绿都建德窑上项目建筑设计合
同》的具体内容(以下简称《设计合同》)。但合同上未签字盖章,但原告已经履行全部初步设计义务及大部分施工图设计义务,合同指定联系人吴哲昊也接受了原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且该案涉地块已经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开展了施工。
该案涉项目地块为被告二竞得,指定联系人吴哲昊为被告三员工,在合同中涉及单位为被告一,故原告认为以上三被告对于设计款的支付均负有付款义务,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因原告已经履行全部初步设计义务及大部分施工图设计义务,根据《设计合同》7.3.5 付款额度的约定,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设计款共计 1834311.99 元。
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未果,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上设计款,并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业间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同时根据《设计合同》第 9.1.2 条的规定,三被告应自应付款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设计合同》第 14.1.1 条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另一方因索赔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除诉讼费用外,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索赔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公告编号:2023-011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设计款人民币 1834311.99 元,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 114732.71 元,并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业间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暂计 58077.52 元,以上总计 2007122.22 元。
2、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向被告索赔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38393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杭州臻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前向被告杭
州臻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具 1,100,0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杭州臻都置
业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于202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江苏华源建
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 1,100,000 元。
2、若原告江苏华源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开具发票,则被告杭州臻都置
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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