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10
公告编号:2023-006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华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 0703 民初 3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06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因与被告之间存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合法取得了以被告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其中票据号码为 21033070437102020102275064495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为:收票人为原告,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出票
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2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票据金额为
1,642,749.97 元;其中票据号码为 21033070437102020061565845383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为:收票人为原告,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出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票据金额为 861,517.18 元;上述
票据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后,被告作为承兑人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共计 2504267.15 元,其中 1642749.97 元,
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其中 861517.18 元,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保险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被告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2504267.15 元及利息(利息以
1642749.9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起,以 861517.18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3-006
案件受理费 26834 元减半收取 13417 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
将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公司将及时对此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并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利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利,但此次诉讼还是对公司经营中的收付款产生影响,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及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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