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0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华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书
(2023)苏 0703 民初 3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富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
公告编号:2023-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因与被告之间存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合法取得了以被告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其中票据号码为 210330704371020201022750644950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为:收票人为原告,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出票时间
为 2020 年 10 月 22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10 月 22 日,票据金额为 1,642,749.97
元;其中票据号码为 210330704371020200615658453834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内
容为:收票人为原告,出票人及承兑人为被告,出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汇
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票据金额为 861,517.18 元;上述票据约定付款时间
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后,被告作为承兑人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共计 2504267.15 元,其中 1642749.97 元,
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其中 861517.18 元,自 2021 年 6 月 16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损失;
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保险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已于 2023 年 01 月 09 日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
(2023)苏 0703 民初 33 号,定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3-002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连云港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项,加快公司资金的回收,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积极准备开庭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苏 0703 民初 33 号
2、民事起诉状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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