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8
公告编号:2022-066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华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27 日作出的(2021)鲁 01 民初 1617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章丘新腾达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2021)鲁 01 民初 1617 号民事判决,故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霖,董事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发包方
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公告编号:2022-066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富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该公司董事长
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覃健,执行董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我公司与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25 日签订《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被告发包的济南市章丘区黄河滩区居民迁
建外迁安置工程。2020 年 7 月 30 日,我公司将该工程全部交付使用。截至今日,
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新腾达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据改判后的数额确定负担比例。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35,191,014.1 元;
2、被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A 地块临时围挡的工程款 134,272.41 元;
公告编号:2022-066
3、被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 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工 程保险费 210 万元;
4、被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用 31,684 元;
5、被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 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
利息损失(以 37,456,970.5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6、反诉被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江苏万捷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提交涉案工程 D 区 1、2、3、5、8、9、10、12、13、14、17、18、20、 21、22 号楼外墙保温材料复试检测报告原件;
7、驳回原告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江苏万捷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反诉原告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二审情况
新腾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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