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洋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摘牌连冰资讯
2020-05-26 1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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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6

关于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同泽[2020]非字第 018-1 号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71 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

电话:008624-24869333

传真:008624-24868555

http://www.lntongze.cn/


法律意见书

同泽[2020]非字第 018-1 号
致: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冰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
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议案;《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
要》议案;《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2019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并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公告。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00;地点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广福路 611 号二楼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仕兵先生主持。

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为主,结合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司董事寇国东先生、股东监事任亚玲女士以网络视频形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通过视频授权的方式,分别由公司董事长孙仕兵先生、监事郭秀娟女士在会议签到表上进行签到。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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