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3
北京 大成 (武 汉) 律师 事务 所
关于武汉 市蓝 电电 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4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顾)字〔2024〕第 4056 号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10/F, Zheshang Tower, No.718, Jianshe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1:0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
新四路 28 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 7 号厂房栋 4 层 01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9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20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