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6
网虫股份: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1、银川市金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李艳存申请执
行公司宁夏网虫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因公司来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银川市
金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
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葛昱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
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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