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遭证监处罚 东方金钰国泰君安两项目曝漏洞
邮储银行资讯
2018-09-10 14: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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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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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在管理东方金钰项目和国泰君安项目中,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在东方金钰项目中,存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个别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对发行人存在差额补足事项未进行充分核查并及时准确披露等问题;在国泰君安项目中,存在尽调、发行定价、销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门负责完成,部分机构的询价单等簿记建档底稿材料缺失等问题。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东方金钰项目中,存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个别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对发行人存在差额补足事项未进行充分核查并及时准确披露等问题;在国泰君安项目中,存在尽调、发行定价、销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门负责完成,部分机构的询价单等簿记建档底稿材料缺失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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