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5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五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可达”或“发行
人”)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公司会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意见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逐条进行回复说明,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如下: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为便于阅读,本回复不同内容字体如下:
内容 字体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楷体(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目录
1、 关于实际控制人 ...... 3
2、 关于土地房屋 ...... 4
3、 关于应收账款 ...... 8
4、 关于 2020 年度期间费用 ...... 16
1、 关于实际控制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吴世均直接持有公司 39.81%的股份;同时持有公司股东
联瑞投资出资额 23.63%的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间接持有本公司 1.17%的股份。联瑞投资持有发行人 4.94%的股份,其出资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请发行人说明未将联瑞投资认定为实控人控制的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控人是否能够完全控制联瑞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联瑞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控制的其他企业—联瑞投资相关情况。
根据《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联瑞投资合伙协议》”),吴世均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以下重大事项决策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方能作出决议: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组织形式的变更等。
3、关于退伙和入伙的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人退伙的,其财产份额的处置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若有限合伙人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工作满 4 年后离职但仍希望继续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该有限合伙人继续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将其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因此,联瑞投资是实控人吴世均控制的持股平台,吴世均通过联瑞投资间接
控制发行人 4.94%的表决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直接持有发行人39.81%的股份,通过联瑞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17%的股权,合计持有发行人40.98%的股权;同时,吴世均通过其控制的联瑞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4.94%的表决权,吴世均直接和间接共计控制发行人 44.75%的表决权。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方法
1、查阅了联瑞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苏州联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联瑞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世均控制的企业,其能够通过联瑞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4.94%的表决权。2、 关于土地房屋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拥有生产经营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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