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部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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