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国家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正常经营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投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原则
(一)公司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先决条件;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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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稳健性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购买现金
管理产品,须经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且应按审批后的结果操作执行。
第三章 审议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
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对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金额为标准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第四十
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现金管理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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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现金管理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现金管理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和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交易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现金管理
规划,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及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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