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艾为电子资讯
2024-04-25 19: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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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 (86-21) 5404 9930 传真: (86-10) 5404 9931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为电子”)的委托,就艾为电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艾为电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归属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艾为电子本次归属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承办律师均不持有艾为电子的股票,与艾为电子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归属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或做出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表、报告或计划及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艾为电子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艾为电子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归属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查询公司公告信息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归属,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2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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