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2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2023]250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二、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目 录
一、问题一...... 3
二、问题二...... 14
三、问题三...... 34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 36
一、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1)业务获取是否符合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有订单是否来源于前期研发任务,发行人获取相关任务的方式和投入资金来源,发行人获取研发任务并实施研发和量产是否为主要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订单但未于报告期内实现销售的原因,截至目前发行人通过招投标承接项目的具体情况,上述项目的进展及预计实现收入情况;(3)发行人产品技术路线与所应用领域行业技术迭代的匹配情况并视情况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业务获取是否符合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有订单是否来源于前期研发任务,发行人获取相关任务的方式和投入资金来源,发行人获取研发任务并实施研发和量产是否为主要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1、业务获取是否符合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的基本依据。本条例所称的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机关、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采购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的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确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因此,军方直接对外采购武器装备,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公司作为隐身材料的提供商,定位于军机整机制造产业链的中上游,主要向航空工业、中国电科、九洲控股等大型军工集团下属单位提供隐身功能涂层材料、隐身功能结构件系列产品,相关客户不属于军队装备机关及有关部门,相关业务
不涉及装备采购,无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根据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航空工业、中国电科、九洲控股等主要客户依据其产品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该等客户依据其内部采购管理办法向公司采购产品,采购的主要方式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履行了相应的采购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下游客户主要包括航空工业、中国电科、九洲控股等大型军工集团下属单位,其对外采购不适用于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外采购程序。因此,公司业务获取不适用于军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根据下游客户内部采购制度要求,履行了业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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