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佳驰科技资讯
2023-05-18 21: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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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天股字(2022)第 215-4 号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佳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2)第 215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2)第 215-1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2)第 215-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22)第 215-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上证科审〔2023〕183 号《关
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根据《第二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 7.2.关于股权代持

根据现场检查,1)2020 年 8 月,公司通过佳科志新向其增资入股的方式
实施股权激励,梁迪飞向邓龙江配偶文利和谢建良配偶周晔借款,用于股份出资,相关借款于 2022 年偿还,梁迪飞在后续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未及时偿还相关借款;2)梁迪飞、文利、周晔确认不存在代持行为。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发生的背景及原因,未及时偿还借款的原因,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梁迪飞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形;(2)发行人历史上
存在的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是否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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