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8 月 27 日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
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常
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沈世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 1、议案 2、议案 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4:00 在常州银河
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8,9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