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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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47 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16:00 在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 1 号办公楼 8 层会议室召开。
2.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1)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15:00。
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100,451,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1%。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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