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盘科技)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0日向发行人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64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二轮问询函》第 1 题:关于股权 ......4
《第二轮问询函》第 4 题:关于生产 ......27
《第二轮问询函》第 5 题:关于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6
《第二轮问询函》第 6 题:关于武汉金盘 ......65
《第二轮问询函》第 7 题:关于重要合同 ......66
《第二轮问询函》第 9 题: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71
《第二轮问询函》第 11 题:关于子公司 ......74
《第二轮问询函》第 1 题:关于股权
1.1 根据首轮问询问题 1 的回复及招股说明书,1993年 8 月海口金盘设立,
至回复出具日,海口金盘股东的企业类型及股权结构情况中,通宇电子出资比例54.18%,裕隆发展出资比例 29.35%,新明实业 16.47%。海口金盘的经营范围为配电变压器制造、销售、安装、维修、输配电设备成套,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
此外,1993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 YUQING JING(靖宇清)通
过通宇电子(郑祖堂代 YUQING JING(靖宇清)持有通宇电子 100%股权)间接持有海口金盘股权。通宇电子已于 2020 年 6月完成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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