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盘科技)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9日向发行人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323号《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
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
《问询函》第 1 题:关于历史沿革和拆除红筹架构......4
《问询函》第 2 题: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9
《问询函》第 3 题:关于员工持股平台 ......54
二、关于发行人业务 ......58
《问询函》第 8 题:关于发行人无形资产及主要经营资质......58
《问询函》第 10 题:关于招投标 ......60
《问询函》第 12 题:关于采购和供应商 ......67
五、关于其他事项 ......70
《问询函》第 24 题:关于诉讼 ......70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询函》第 1 题:关于历史沿革和拆除红筹架构
1.1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前身为金盘变压器厂,系由金榜国际与海口金盘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金榜国际出资 210 万美元,其中 110 万美元由PATRONAMERICAINC 代缴,海口金盘以 2,764.77 平方米厂房、设备及存货出资。
请发行人说明:(1)海口金盘的企业性质、历史沿革,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以资产出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2) PATRONAMERICAINC 与
金榜国际的关系, 金榜国际对 PATRON AMERICA INC 代缴出资是否已清偿及
清偿资金来源,金榜国际出资金盘变压器厂的资金来源,结合前述情况说明金榜国际是否实际出资,如否,说明是否影响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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