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1
8-3 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园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及《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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