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667: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菱电电控资讯
2021-02-25 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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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对菱电电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 1 名,为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新”)。根据长江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长江创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刚

设立日期:2016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A 办公楼 4 层 401 室 02 号
注册资本:200,000.00 万元

主要业务描述: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长江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长江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长江创新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数量(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00 货币

3、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长江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长江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江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二)本机构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的股票;

(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发行人的股票在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单独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机构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本机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诺向本机构输送不正当利益;

(五)发行人未向本机构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向本机构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七)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本机构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机构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本机构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九)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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