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京仪装备资讯
2024-04-23 17: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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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几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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