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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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21: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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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金杜已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发
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本所现根据《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词语与《法律意见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注册环节反馈意见》“2、关于信息披露。请发行人:(1)按照
招股书准则要求,删除风险提示、重大事项提示中的风险应对措施;(2)披露如补缴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3)披露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中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提到“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①本企业/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②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③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请说明第三种承诺函终止情形所指代的情况,如无法明确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 表意见。

(一) 披露如补缴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
应对方案。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 披露如补缴社保公积金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名单等资料及《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给部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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