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申报会计师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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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2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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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29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518Z044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
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发行人”、“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字体 释义

黑体加粗 《落实函》中的问题

宋体 对《落实函》的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关于 ODM 模式

报告期内,(1)发行人 ODM 模式(主要客户为凯能工具、南方电缆等欧美
知名品牌商)收入分别为 11,196.07 万元、13,930.51 万元和 17,073.49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12%、30.16%和 31.88%,平均毛利率分别为31.40%、28.21%、31.73%。(2)报告期各期末,ODM 销售模式分类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835.11 万元、3,372.97 万元、3,261.67 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金额比分别为 59.72%、71.76%、64.74%。

发行人 ODM 模式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
露:(1)对 ODM 客户销售模式与毛利率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实际情况;(2)对 ODM 客户应收账款较大的原因及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3)在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披露是否存在客户依赖的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对 ODM 客户销售模式与毛利率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实际情况
【发行人说明披露】

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发行人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之“(2)按销售模式分类”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 ODM 收入的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ODM收入 - 40,943.51 42,211.00 39,026.22

华盛昌 主营业务收入 - 46,062.28 48,649.53 45,561.20

ODM收入占比 - 88.89% 86.77% 85.66%

ODM收入 1,192.85 3,298.53 3,665.52 2,695.51

鼎阳科技 主营业务收入 9,054.34 18,812.32 15,350.13 12,072.12

ODM收入占比 13.17% 17.53% 23.88% 22.33%

ODM收入 10,17……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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