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双元科技资讯
2024-05-20 19: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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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4H0782 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元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双元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双元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 点;召开地
点为: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 号标准厂房 2 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浙江双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三)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7、《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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