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信仪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
禾信仪器资讯
2024-04-25 1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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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及质押担保。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
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已发生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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