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众医疗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主承销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4 号)、《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 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53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 41 号,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查验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其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发表核查意见。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在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金杜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事项。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 年 9 月 22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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