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9-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宁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刊(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众医疗”)的委托,扣任发行人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木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舀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 《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一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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