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众医疗资讯
2020-07-20 17: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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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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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康众医疗”)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审(审核)[2020]326号《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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