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598:金博股份2020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金博股份资讯
2020-06-05 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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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6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410007
Tel:(0731) 8295 3778
Fax:(0731) 8295 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金
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
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5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
湖天祥水晶湾 6 楼 638 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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