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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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 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强律师、齐鹏帅律师和郑伊珺律师担任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简称“《编 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执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 [2020]153 号,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 [2020]262 号,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6 月 14 日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问询问题》(简称“《上市委问询问 题》”)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 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统称为“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简称“《发行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落实函》”),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法律意见 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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