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帆科技资讯
2020-06-18 17: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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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8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六月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6 日,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
“发行人”)收到贵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正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会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落实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在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一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已经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但以股东背景较强等为由没有单项认定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中,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答复:

一、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已经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但以股东背景较强等为由未单项认定计提坏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发行人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合同签订于2017年8月,合同内容为 CMOS 芯片生产线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 4,580.00 万元(含税),项
目于 2017 年 10 月开工,2018 年 9 月完工并于 2018 年 11 月取得客户验收。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需在项目验收
后支付 90%合同款,而其在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支付 2,750 万元后
并未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因此,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就欠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客户支付所欠合同款项及违约利息共计 1,603.01 万元。2020 年 5 月 19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吉 01 民初 512 号),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1,603.01 万元。2020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与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达成调解协议,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在 2021 年 10 月 30 日之
前分期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所有合同款项 1,810.26 万元。

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基于以下事实,发行人判断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发生违约概率并未增加,具体如下:

1、客户由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和省级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股东背景较强;


2、客户产品正常研发生产,根据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
所公开信息:客户 2018 年 7 月首批 200mm 和 300mm 产品陆续出货,2019 年 1
月 300mmstackbonding 工艺研发成功;

3、客户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出现经营异常等情况。

综上,发行人对客户起诉仅为一种催款手段,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期发生违约概率并未增加,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了坏账准备 169.20 万元。因此,对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发行人对销售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中,针对上述逾期款项的惩罚措施是否落实

发行人销售人员的薪金由基本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构成,销售人员的年终绩效奖金与销售业绩以及应收款项收回情况直接挂钩。针对逾期款项,发行人制定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及《销售激励制度》,其中《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规定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发行人以恰当的方式予以惩罚,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销售人员,发行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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