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5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200Z0156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0]200Z015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
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01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出具的《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申报会计师”)对意见落实函中涉及本所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
现就《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问题向贵所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二、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 MRO 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2)进一步披露收入确认政策中验收的具体环节,取得终验报告时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发行人工艺介质供应系统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答复:
(一)进一步说明并披露 MRO 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 业务是否构成发行
人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1、进一步说明并披露 MRO 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MRO 业务是否构成发行人
的一项独立业务,与售后业务是否存在重叠关系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中补充披露如下:
“
(一)收入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
对于销售产品与设计、安装、调试等一起签订的合同,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①相关设备、材料、劳务已提供;②取得客户确认的相关验收报告;③预计与收入相关的款项可以收回。
高纯特种气体及其他没有客户现场安装和调试要求的产品销售,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①相关设备、材料已出库且对方已签收;②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权利;③预计与收入相关的款项可以收回。
其中按业务类型分类,主要业务类型具体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1、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业务
(1)系统综合解决方案
以产品交付并经验收合格作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即取得验收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签订的合同、签收单及验收报告。计量方法:根据签订的合同金额确认。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销售方式 收入确认方法
总包合同 直接与业主方签订合 取得业主方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合
同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与总包商签订合同 取得总包商签署的验收单时,按照与总包商签订的合
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
分包合同 与总包商和业主方共 取得业主方及总包商(如合同约定)签署的验收单时,
同签订合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