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二)(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帆科技资讯
2020-06-03 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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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03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零年六月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5 月 27 日,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收到贵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正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会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 1 关于公开招投标 ...... 3
问题 2 关于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23
问题 3 关于存货 ...... 36
问题 4 关于分包商资质 ...... 39
问题 5 关于工艺介质供应系统 ...... 50
问题 6 关于与德州仪器的合作 ...... 66
问题 7 关于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 68

问题 1 关于公开招投标

根据问询回复,(1)由于发行人作为供应商无权决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因此仅因发包人未履行招标程序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低;(2)如存在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但未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获得业务并签订合同的,可能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因发包人未履行招标程序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可能性较低的依据;并进一步分析若存在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就报告期内项目获取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履行的情形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项目数量、金额及核查比例等,说明相关核查是否足以支撑核查结论。

问题答复:

一、补充说明

(一)公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服务内容,在工艺介质供应系统以及洁净室配套系统工程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公开招投标相关事宜。公开招投标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条款如下:

序号 法规 颁布部 条款 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

《中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人民共 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和国招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标投标 全国人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法》 民代表 第三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 (以下 大会常 条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简称 务委员 的项目;

“《招 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投标 项目。

法》”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
) 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序号 法规 颁布部 条款 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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