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申报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致软件资讯
2020-08-12 18: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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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0]第 ZA53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08 月 07 日出具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559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相关问题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股份”、“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一、说明对于收入归类为软件项目开发、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定量开发)结算的项目,发行人与客户是否约定具体项目软件开发需求和验收条件,按照工作量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请根据新旧收入准则分别进行论述;
【发行人说明】

(一)收入归类为软件项目开发、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定量开发)结算的项目,发行人与客户约定具体项目软件开发需求和验收条件

对于收入归类为软件项目开发、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定量开发)结算的项目,约定明确的项目开发需求,合同一般附带《工作说明书》等附件。在项目实际开发过程中,客户按照《工作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按月度或季度)以项目开发任务单(书面或邮件形式)或客户内部项目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发行人派发开发任务,并定期(按月度或季度)对开发人员完成的开发任务进行验收。客户重点
考核公司在验收期间完成的开发任务是否满足工作说明书的各项要求,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的有效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人员单价与公司进行结算。客户对开发人员完成开发任务提交的开发成果重点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和性能需求、是否达到要求的技术指标或参数、系统是否运行稳定、程序缺陷率等。客户定期(按月度或季度)向公司出具开发任务结算单或开发任务执行情况确认单等验收证据,验收证据上主要记载软件开发项目在验收期间内开发人员具体执行的开发任务名称、开发任务交付成果的验收确认情况、根据开发任务考核结果确认的有效工作量及结算金额。

(二)按照工作量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旧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依据

根据旧收入准则,企业对于收入归类为软件项目开发、基于服务工作量定价(定量开发)结算的项目按照工作量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如下:

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 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在开发任务完成后,客户向公司出具
开发任务结算单或开发任务执行情况确认单等验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证据,对验收期间完成的开发任务进行验收,验收完
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人员单价和经客户确认的有效
工作量进行结算,因此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满
足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合同约定,在开发任务完成后,客户向公司出具
开发任务结算单或开发任务执行情况确认单等验收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证据,验收证据确认了公司承接的软件开发项目在验
业; 收期间内开发任务交付成果已通过验收,客户将根据
验收的工作量与公司进行结算,因此与交易相关的经
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当某项作业相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 比其他作业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
定; 后确认收入”,公司将开发任务完成并经客户验收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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