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0]第 ZA28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05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9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股份”、“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一、关于收入
2.1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和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基于自有产品提供信息化
通用解决方案是向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具体是指向金融客户提供的解决方案中包含了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模块,并最终交付软件,主要服务的客户是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行业信息化定制解决方案是向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主要客户面向电信、医疗、汽车等行业。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是否均基于自有产品,该等软件开发服务的产品化程度,需要二次开发的工作量占比;(2)向电信、医疗、汽车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均不包含自有产品;(3)按照行业客户区分“基于自有产品提供信息化通用解决方案”和“行业信息化定制解决方案”两类产品,分类是否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关依据。
2.2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对于基于服务价值定价的开发,结算模式为:在合
同签订后收取合同总额的 20%-30%;在系统上线初验测试完成后另收取合同总额的 30%-40%;在终验测试完成后另收取合同总额的 35%。在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该种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是否均在客户终验测试完成后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申报会计师对以上 2.1-2.2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向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是否均基于自有产品,该等软件开发服务的产品化程度,需要二次开发的工作量占比;
公司提供的通用解决方案中的自有产品主要指具有独立功能的软件模块,公司在提供软件服务过程中应用这些模块可以降低二次开发的工作量,提高开发效率和服务的附加值。
公司将来源于金融行业的软件开发业务大部分分为信息化通用解决方案的主要原因为:金融行业的监管要求对其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需求较高,同时,其业务模式导致信息系统具备较高的通用性,具体表现如下:
1、金融行业的监管对细分领域内的机构基本一致,且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金融机构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化需求较高。
2、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管理流程,在各细分领域内基本相同,同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业务场景的深度融合”是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升级的共同目标。因此,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具备较高的通用性。
3、新致软件在大量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积累了能够在金融机构频繁复用的软件模块,从而具备向金融机构提供通用化解决方案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上述产品化模块具体表现为公司在长期服务中积累的可重复使用的软件代码,公司对其中产品化程度较高的模块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因此,二次开发是指相对于可重复使用的代码或形成软件著作权的代码,新增的开发工作。单个项目的二次开发率根据客户的需求各不相同。
(二)向电信、医疗、汽车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均不包含自有产品;
近年来,公司在向电信、医疗、汽车等行业提供的服务中亦形成了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模块。未将其认定为信息化通用解决方案的原因主要有:① 公司电信、汽车行业客户数量较少,行业客户集中度较高,产品化方案未得到市场充分认证,与公司大量服务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且频繁复用相关软件模块的情况存在明显差异;② 非金融领域软件著作权数量较少,对二次开发工作量的替代作用有限,且非金融行业内各细分领域的业务场景及管理标准差异较大。不足以支撑公司向客户提供通用化解决方案。
(三)按照行业客户区分“基于自有产品提供信息化通用解决方案”和“行业信息化定制解决方案”两类产品,分类客观、准确
为增加公司业务与同行业的可比性及可理解性,公司将主要产品及服务进行修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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