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7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辅导工作总结材料
辅导机构:
二○二○年三月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总结材料目录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2、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4-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对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5-1、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2、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3、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5-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辅导的承诺函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股份”、“辅导对象”或“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对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了辅导,并在浙江证监局的悉心指导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密切配合下,完成了本次辅导工作。现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及整个辅导阶段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辅导时间
本次辅导工作在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持续开展。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人员的组成情况
浙商证券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杭华股份的实际情况,指派王一鸣、潘洵、钱红飞、罗军、杨悦阳等五人组成杭华股份辅导工作小组,由王一鸣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为浙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相关经验,并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此外,担任本次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所”)。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杭华股份接受辅导的人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邱克家 董事长,副总经理
2 陈可 董事,杭州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长
序号 姓名 职务
3 中間和彦 董事,日本籍,TOKA(持股 44.67%)代表
4 三輪達也 董事,总经理,日本籍
5 龚张水 董事,总工程师
6 陈建新 董事,董事会秘书
7 盛亚 独立董事
8 王进 独立董事
9 芦冶飞 独立董事
10 程磊明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11 朱正栋 监事
12 陈群 职工监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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