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证券法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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