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4]第 ZI125 号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4]第 ZI12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2023〕1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或“本所”)作为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发行人”、“申请人”、“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审计机构,对问询函中提到的要求会计师核查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2、本问询问题的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1.关于前次募投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包括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
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总额 64,908.79 万元;(2)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将两个激光
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结项,并将江苏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江门项目用于支
付工程尾款,并将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并
延期;公司拟减少“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
入和工程建设费投入,增加上述募投项目研发费用投入。
请发行人说明:(1)在江门项目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存在铺底流动资金的情况
下,公司将前募江苏项目节余资金调整至江门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节余资
金的具体用途及后续使用计划,项目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编制计划是否谨慎、合理;(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结构调整并延
期的原因及具体金额调整情况,发行人前募研发中心项目关于具体研发方向的披
露是否准确;(3)前募资金调整前后发行人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请保
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在江门项目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且存在铺底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将前募江
苏项目节余资金调整至江门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节余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后
续使用计划,项目所处的市场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编制
计划是否谨慎、合理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使用进度 尚未投资 具有尾款 考虑明确用途
项目 承诺投资金 12 月 31 日实 比例 金额 支付等明 的金额后实际
额(a) 际使用募集 (c=b/a) (d=a-b) 确用途的 使用进度比例
资金金额(b) 金额(e) (f=(b+e)/a)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 28,119.25 28,118.65 100.00% 0.60 0.60 100.00%
建项目(江苏)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 17,689.54 15,997.77 90.44% 1,691.77 1,691.77 100.00%
建项目(江门)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 19,100.00 15,028.61 7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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