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8 号
────────────────────────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雪松,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雷志锋,曾任职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雪松、雷志锋)》
(〔2023〕48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刘雪松)》(〔2023〕20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 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5 轮审核问询,公司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
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2020 年 4 月 2 日,本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委员会同意公司发行上市(首发)。6 月 16 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6 月 23 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1.《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 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
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8 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实际
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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