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制药: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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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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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 9686 传真:(8621) 5830 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注销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的各项议案。

2、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
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78 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约,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由
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3,878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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