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南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航天南湖资讯
2024-11-17 16: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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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8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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