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5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思瑞浦资讯
2022-11-29 1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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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的更新 ...... 6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关于其他...... 6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有关情况的更新 ...... 10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

三、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1

四、 结论意见...... 12
第三节 签署页 ...... 13

释 义

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术语、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募集说明书(修 指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订稿)》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
验证,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和 2022 年 11 月 24
日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所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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