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2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0 年 7 月
目 录
一、 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问题 1...... 3
二、 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问题 2...... 6
三、 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问题 3...... 9
四、 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问题 4...... 10
五、 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问题 5......11
六、 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问题 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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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2020 年 4 月 7 日和 2020 年 4 月 16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
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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