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回复(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芯原股份资讯
2020-04-29 17: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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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张江大厦 20A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第五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五轮审核问询函”)收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第五轮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第五轮审核问询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所用简称一致。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1.关于亿邦国际的交易...... 4
2.关于 IP 授权业务会计政策...... 5
1.关于亿邦国际的交易

请发行人披露:(1)充分揭示关于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2)结合说明事项,进一步分析亿邦国际相关业务的特殊性及相关业务的重大性。

本题题干部分内容及发行人说明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一)充分揭示关于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二、(九)”及“重大事项提示、一、(十二)”补充披露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如下:

“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有关定价方式调整约定方式的风险

芯原香港在执行香港比特项目中,因合作模式发生了变化,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调整,后续业务收入核算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所涉及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订单为 2.8亿美元,金额较大。对上述定价方式的调整,双方在实际业务执行中采取口头沟通及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未采用特定的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尽管上述调整后双方收付款已履行完毕且至今未对上述定价方式的调整产生异议,但提请关注以上调整未签署特定的补充协议的风险。”

(二)结合说明事项,进一步分析亿邦国际相关业务的特殊性及相关业务的重大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十一、(三)、3、(2)各业务类型毛利率变动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②相关业务的特殊性及重大性

亿邦国际项目具体由亿邦国际全资子公司香港比特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芯原香港执行,芯原香港在香港比特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要提供沟通、协调、监控生产进程等基础性服务。在项目执行中,定价方式为基于芯原香港晶圆成本价增加一定利润比例,该利润比例对双方均为透明,芯原香港无法自主决定其销售价格,该类定价方式在发行人业务中具有独特性。


发行人综合考虑双方定价模式、生产管理服务内容、基于框架合同项下的工作说明及业务实际操作过程等多方面因素,对香港比特项目采用净额法核算。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之间采用净额法核算的订单金额为 2.8 亿美元,相对发行人经营规模较大。”2.关于 IP授权业务会计政策

根据问询回复,公司 IP 授权业务中部分业务合同中约定了验收条款,而发行人相关会计政策为将 IP 上传至 FTP 后即确认收入。请发行人在会计政策段落调整相关信息,使其符合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形。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为了更清晰准确披露公司 IP 授权业务,现对公司会计政策中关于知识产权授权收入的修改如下:

原披露:“主要系本集团向客户提供一次性或者多次授权使用本集团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本集团在相关产品以电子方式被放置于本集团加密的 FTP(文件传输协议)服务器中以供客户下载且密钥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客户,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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