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 年 4 月
目 录
一、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闭环原则”的适用...... 3
二、 第四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诉讼事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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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曾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2020 年 1 月 8 日、2020
年 1 月 20 日和 2020 年 4 月 7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113 号)(以下简称“第四轮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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